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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章丘人才网|章聘网 时间:2019-03-21 作者:章丘人才网|章聘网 浏览量:

  问题提出
  在最近一次的常州市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接待中,有一位女职工咨询,称其与所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春节过后,单位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女职工进一步介绍,其社保缴费尚未满15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想咨询一下:单位辞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退休金的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符合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退休,同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这个符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不符合办理退休的(缴费年限不足),此时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如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对于本文咨询问题,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
  我们赞同上述主流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权,则应当尊重该条规定。在本地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通过设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模式,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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